行业协会垄断严重将被撤销
备受各界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于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建议通过
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草案可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29日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了这部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8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是可行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形成了建议表决稿。
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严禁垄断
行业协会违法则追究法律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垄断协议”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建议在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明确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不行使行政权力
草案第九条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草案原来的有关规定符合其性质,是适当的,以不作修改为宜。(综合新华社电)